美國的食品的保存期限不像台灣就直接說「保存日期」或是「食用期限」,而是寫「Best if used by / before ...」。那問題來了,如果上面寫的日期是 Best before...,假設我不貪心,只要沒壞就好,那我可以把過那個日期後幾天解讀為 Better before ...然後過一個禮拜解釋成 Good before...,然後 OK before...。

例如像我最近趁特價買的 Yoo-hoo (不是 Yahoo!)牌巧克力保久調味乳,上面就寫著 Best if used by Nov 24 09,那我過那日期後幾天喝,不求 Best 只求及格 Good,可以嗎?(還有下面那個 Shake It! 寫很大,請記得也要搖很大,吸管處也記得要插很大。)

還有也是跟奶(是鮮奶)有關,美國這邊買的鮮奶都有兩個過期日。一個是寫很大到處適用的,另一個是 NYC 專用的過期日, 而且 NYC 的還早三天到期。這不用想一定是 NYC 的食品衛生法規比較嚴格,並非什麼住 NYC 的人比較養尊處優之類的仇視講法。只是還是很難想像,一瓶鮮奶在台灣,標兩個日期,其中台北市的部分會早三天到期。以台灣媒體的習性,這則新聞又要報很大了。

不過想想,NYC 比較嚴格其實也是有道理。因為依我個人小小的經驗,在美國買鮮奶,常常還沒到期就有點「奶油化」,還會冒出一點點的酸味。我對這個味道比較敏感,所以一旦這樣我通常就馬上丟掉了。也因此,這幾年來鮮奶真的是丟很大。所以現在買鮮奶則是能快喝完就快喝完,選購時也找日期久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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